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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因质量出事故 生产商销售商连带赔偿
作者:柳开方  发布时间:2010-01-22 08:36:28 打印 字号: | |
      会泽一农民杜某六万余元购得一辆低速载货汽车,没想到仅驾驶七天就因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和销售商达成退车赔钱和解协议后,销售商却以受威胁没有表达真实意思为由拒不履行。该农民一怒之下将车辆销售商和生产商告上法庭,会泽法院一审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该农民购车款及相应损失65900元。

  新车七天即出事故

  2009年3月19日,家住会泽县者海镇的农民杜某到会泽某公司者海公司以63600元的价格购得一辆“英田牌”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该公司承诺帮助杜某办理落户手续,因此没有及时开具购车发票。可好景不长,杜某只过了7天的新车瘾,3月26日,杜某驾驶该车行驶在国道213线时发生侧翻,致使车辆受损。经机动车安全检测司法鉴定所对该车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制动系肇事前不合格,该车左前、右后制动间隙过大,右后制动器有油污,致使自动效能不良”。杜某一看车辆三包凭证,质量问题在三包范围内,当即决定找销售商办理退车赔偿事宜。

  和解后销售商反悔

  4月27日,经会泽县工商局者海分局消协主持调解,杜某与销售商会泽某公司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约定:杜某将给农用车退还给经销商,经销商退还杜某购车款63600元,并承担看车费300元,吊车施救费1000元,鉴定费1000元,车辆停运损失费15000元,上述款项经销商一个月内付清。可到期后,经销商以签订和解协议时受威胁,该和解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该协议内容无效为拒不履行。和解无望后,杜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车辆经销商和生产商连带赔偿上述各项损失合计80900元,并提交车辆说明书、强保卡、车辆技术鉴定结论、和解协议原件等证据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

  销售商:与杜某不存在买卖关系

  庭审中,会泽某公司辩称,公司不是“英田牌”农用车的经销商,公司只是出租了销售场地及办公用房给生产商江苏某集团,具体销售事宜由该集团自行处理,原告杜某何时购车自己并不知情。该车发生事故后,公司是在受威胁、迫于各种压力才签订和解协议,该协议不能作为赔偿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提交公司与江苏某集团签订的《直销协议》,欲证明自己不是“英田牌”农用车的经销商。

  生产商:杜某不是该车买主

  江苏某集团辩称,杜某根本未向公司购买该车辆,该车是发给楚雄经销商的,买主应是沈某而非杜某,售价应是53125元而非原告所诉63600元,销售日期是2月16日而非3月19日。该车明明是杜某购买,该集团为什么这样的抗辩呢?原来,早在2月19日,沈某即向会泽某公司交付定金5180元,但没有得到该汽车,后该公司与3月19日以636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杜某,但生产商尚未知情。

该集团还辩称,集团在会泽无经销商,会泽某公司与原告达成的和解协议与自己无关,自己是不适格的被告,且该车没有取得牌证,不可以投入营运,故不存在停运损失。该车辆技术鉴定结论不科学,申请重新鉴定,请求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焦点:杜某是否是买主 原告诉求能否完全支持

  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杜某所购车辆是否是江苏某集团销售给会泽某公司的,原告诉请判决二被告返还购车款63600元及各项损失能否得到完全支持。综合双方所提交证据及质证意见,杜某与会泽某公司存在买卖关系,所购车辆即江苏某集团销售给会泽某公司的车辆,购车价款为63600元。

  诉讼过程中,法庭于2009年7月15日依法委托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车重新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回函不宜做重新鉴定,理由为车辆制动器的制动间隙在车辆肇事后一般不会发生改变(除非制动器肇事变形损坏),对肇事车辆未受肇事损坏的制动器的制动间隙测量是客观、科学的。该车辆肇事后停放时间较长,制动器被检拆过,制动器上的油污痕迹,油污的形成无法确认。开庭时,被告江苏某集团及其委托代理人均依法传唤、通知,均为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裁判:部分支持原告诉求

  会泽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受损车辆是从经销商会泽某公司购得,该车经鉴定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会泽某公司提交的直销协议不能证明其不是江苏某集团在会泽的经销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受威胁的情况下与杜某签订和解协议,但该车没有牌证无法营运确系事实,且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产生停运损失,故对其诉请赔偿15000元的停运损失不予支持。被告江苏某集团作为车辆生产者,生产出厂即存在质量问题的车辆销售给会泽某公司,该公司又将该汽车销售给杜某,双方均有过错,对杜某的损失双方应付连带责任,对原告的合理诉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远道杜某10日内将该受损车辆返还给二被告,二被告10日内连带返还杜某购车款63600元,并赔偿施吊费1000元,看车费300元,鉴定费1000元,同时驳回原告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会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区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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