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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作者:区倚  发布时间:2010-02-01 09:35:22 打印 字号: | |
  8年前的一天深夜,四川隆昌居民李伯强乘坐姐夫的货车行驶途中,被一辆微型车强行超车拦下,以被货车挂着为名要求赔钱。争执中,李伯强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杀了叫嚣着的萧明(化名)。萧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敲诈外地货车被杀

    警方对货车及微型车勘察显示,血案发生当晚,自称被大货车挂掉倒车镜的微型车左侧倒车镜损坏,倒车镜下有一条划痕据地面114厘米;货车车身右侧尾部有一条黑色划痕,距地面123厘米,两车划痕高度相差9厘米。 

事发后,当事双方一起将被杀伤的萧明送往医院, 李伯强见伤者已经快不行了,就告诉一起送人的姐夫老刘说快报案后就自行跑了。

案发后,被害人萧明的父亲证实:萧明是云南省会泽县者海镇一个小村庄的农民。遇害前几个月被当地几个“混混”喊去,以挂车为名敲诈外地货车驾驶员的钱财。随后,萧明的父亲领走李伯强的姐夫交付的5000元尸体处理费。

2008年10月31日,李伯强在四川一宾馆登记入住时,被当地民警抓获,同年11月4日被会泽县警方拘留。

    庭审焦点

  2009年4月2日,李伯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中,庭审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李伯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李伯强的辩解是“不想杀死萧明”。他掏出刀子警告后,萧明还不顾一切的扑过来。

李伯强的辩护律师认为,李伯强没有犯罪意图,萧明等人借故对外地货运人员敲诈勒索,李伯强面对正在发生的威胁,采取制止侵害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而是正当防卫,应当不负刑事责任。但被害人家属指出:李伯强一刀致命,明显是有意的,属于故意伤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1年4月25日22时许,四川隆昌货运司机李伯强等3人驾驶货车,行至会泽县大井镇案发路段时,被萧明等4人驾驶的一辆微型车堵下,以货车挂着微型车为由,要求赔钱。双方争执中,被告人李伯强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杀萧明胸部一刀。李伯强等用微型车将萧明送到附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萧明系右胸刺创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防卫过当被判新

  被害人萧明等人以微型车被挂要求赔偿为由,进行敲诈的行为属于不法行为。被告人李伯强制止被害人萧明等人正在施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用刀刺杀萧明致其死亡,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故意伤害罪名和事实成立。综合本案案情,从被害人与被告人所遭受到实际损伤程度进行对比,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与被害人实际给被告人造成的危害显然不相适应,故应认定被告人的防卫行为系防卫过当而非正当防卫。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且被抓获后认罪态度好,并主动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应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辩解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与查明事实不符,法庭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民事责任的规定,合理部分法庭予以支持。据此法庭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35000元(含已领取的安葬费5000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家属支付了全部附带民事赔偿案款。

关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0条在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的同时,也同时规定了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刑法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及“重大损害”作出界定。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防卫过当主要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即:一是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二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也就是说,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只对其不应有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对全部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也是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的体现。
责任编辑:曲靖中院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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