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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被电触伤 17年后索赔30万元被驳回
作者:柳开方  发布时间:2010-03-16 08:43:54 打印 字号: | |
  会泽县雨碌乡一男子1993年时被电触伤,十几年相安无事,2010年1月突然想起诉,要求会泽县供电有限公司赔偿各种损失30万余元。2010年3月15日,会泽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993年8月8日早上,家住会泽县雨碌乡某村的农民吕某去变压器旁查看总表安装处是否漏电,当时村上安排他负责抄该村民小组电表,离变压器还有一米多远时,被高压电触伤,因无钱医治,简单住院治疗后吕某即回家做康复治疗。2009年再次到医院复诊,诊断为全身多处大面积烧伤,右颈骨骨髓炎,并自己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鉴定为四级伤残。

  被告会泽县供电公司辩称,该乡镇1983年至1996年是由乡企业办下设的电管小组来管理,1999年根据电力体制改革成立供电所,才正式成为供电公司下设机构,原告受伤时乡镇的电还不属于供电公司管理。原告被电击伤的情况未报告当时的电力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经了解未能查找到相关资料,其如何受伤情况不清,且其起诉已隔17年,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1993年虽触电受伤,但当时发生触电事故的变压器产权不属于被告,且发生触电事故的原因不清,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电力运行中存在过错及自己的损害后果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且从受伤住院到出院,原告对自己的病情和损害后果是明知的,但从未向有关部门和组织报告、反映或主张权利,也没有证据证明一直在治疗中,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时隔17年之久才主张自己权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综合上述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会泽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至此,该案一审告一段落。
来源:会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区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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