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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工作办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7-11-24 10:45:32 打印 字号: | |
  为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办理执行事项委托工作,防止推诿扯皮、贻误工作时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院在对外发起执行事项委托或者办理外地法院委托执行事项时,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条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事项需到异地办理的,

承办人可以根据执行工作实际及案情,委托有关异地法院代为办理:

  (一)冻结、续冻、解冻、扣划银行存款、理财产品;

(二)查封、续封、解封、过户不动产及需要登记的动产;

(三)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四)委托送达有关执行裁判文书;

(五)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中列明的事项。

第三条 对外发起执行事项委托由案件承办人根据案情需要从人民法院流程管理系统中发起。对外发起事项委托一般不再线下邮寄有关委托材料。

第四条 对外发起事项委托时,承办人应准确录入委托法院名称、受托法院名称、案号、委托事项、办理期限、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受托法院一般应为委托事项办理地点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五条 执行局办理外地法院执行事项委托工作时,应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进行:

(一)查封、冻结、扣押、续封、续冻、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由财产查控处负责办理;

(二)扣划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过户不动产及需要登记的动产由财产处置处负责;

(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风险提示书等由综合处负责,送达其他法律文书由案件所处阶段确定责任人。

第六条 办理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时限要求:

(一)对外发起委托时,办理期限由承办人根据具体事项进行合理估算,需要紧急办理的,执行委托事项发起后,应该及时通过执行指挥中心联系受托法院;

(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接收的外地法院执行事项委托,应在在平台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不能办结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三)执行事项办理完毕后,各承办人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指挥中心收到反馈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委托法院。

第七条 执行指挥中心安排专人负责监督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办理,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转发和跟踪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接收执行事项委托后,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事项分配给各处办理。

    第八条 各承办人应对自己发起的执行事项委托负责,及时跟踪委托事项办理情况,并在办理期限内签收和确认办理结果。

第九条 办理外地法院委托执行事项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建立管理档案,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办理情况将按照三比一的比例折合为执行实施案件计入执行人员工作量,纳入年终考核。

第十条 执行局各部门未按要求办理执行事项委托,被上级法院通报或者督办的,将根据绩效考核方案,扣减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考核成绩。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未尽之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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