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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参加选任曲靖大为煤焦供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12 17: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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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曲靖大为煤焦供应有限公司申请
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接受申请材料后进行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现决定采取竞争性遴选加随机摇号方式选任本案管理人,特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已编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
2、申报机构在云南省范围内曾独立担任两件(含本数)以上案件管理人的优先选用(如指定为管理人后被法院更换或自行放弃履职的,不在计数范围之内);
3、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团队成员(需有律师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不少于8人;
4、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5、申报机构与曲靖大为煤焦供应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能担任管理人工作的情形;
6、允许两家性质不同的且编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需提交联合协议)。
二、申报方式
申报破产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包含联合申报)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邀请函回执》以及《保密承诺函》(格式及内容请参照本公告附件),并附相应授权委托书。
三、申报时间及申报书的提交
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应当于
202
2
年
1
月
19
日下午
17:00时前将邀请函回执、保密承诺
书
、申报书(内容及要求请参照本公告附件)提交本院,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竞争,不得参与下一环节的选任。
四、选任规则
1、本院成立评审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申报资料、询问等方式,对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
2、评审委员会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对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分,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评选出前三名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随机摇号,先摇出一名确定为正选机构、再摇出一名确定为备选机构。通过本条方式确定正选、备选机构后,本院将指定正选机构为本案管理人。今后如涉及管理人变更时,优先指定备选机构为管理人。
五、企业信息
申请人
曲靖大为煤焦供应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6年10月13日,经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资本为21387.23万元。股东分别为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及云南曲煤焦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炭产品、矿产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化品)、五金交电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提出:截止
2021年11月30日,其负债2.78亿余元,无任何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投资情况,享有对广东际杰能源经贸有限公司、兴义市云兴冶炼有限公司等4笔债权,债权金额合计3500余万元,但认为当前难以回收。认为有一笔应退诉讼费尚待前去办理退费手续。
六、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报名地点: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60
2
办公室。
联系人:
夏
尧
联系电话:
0874-3227640。
高体所
联系电话:0874-32276
17。
附件一:邀请函回执
附件二:保密承诺书
附件三:申报书的内容及要求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来源: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蒋应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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