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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富源:大货车“组团”闯卡,判了!
作者:富源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12 10:03:40 打印 字号: | |

途经检查点,

非但没有停车检查,

反而私自挪开公车,

组团强行闯卡!

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

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



2022年3月22日晚,富源县能源局十八连山分局工作人员和富源县路政大队协管人员在富源县十八连山一号验票站联合执法,对过往运输煤炭的大货车进行超限超载、电煤管控的检查活动。

为防止运煤货车不经检查擅自通行,验票站工作人员将一辆公务用车停在道路一侧用于拦堵。


当晚,张某等人为逃避检查,与李某进行商议后,于次日凌晨4时许,由李某秘密将拦堵的公务用车挪开。随后,经张某通知并互相传告后,等候在验票站附近的殷某、钱某、杨某、常某、吴某驾驶运煤货车采用遮挡车辆号牌、无视验票站工作人员停车示意、不停车加速强行冲过检查点。



案发以后,七人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执行逮捕。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为由,于2022年7月18日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张某、李某组织被告人殷某、钱某、杨某、常某、吴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

七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某、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殷某、钱某、杨某、常某、吴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李某、常某、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张某、殷某、钱某、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七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法庭遂作出如下判决:

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一个月。;殷某、钱某、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常某、吴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法官提醒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

●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 处罚方法: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任何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故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都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应提高法律意识,切莫因一时冲动被判刑罚。


 
来源:富源法院
责任编辑:孙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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