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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沾益法官告诉你:双倍返还定金的条件是什么?
作者:顾 弢  发布时间:2023-01-05 16:09:03 打印 字号: | |

日常生活中,我们在买卖活动中常常会签订定金合同,社会大众普遍认为:签了定金合同并给付了定金,一旦主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自己便能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俗称“定金罚则”,但是在法律实务中,哪些情况才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且能得到支持呢?


案件详情


2022年4月4日,丰某因种植魔芋需大量松毛覆盖,便到陈某堆放松毛的货场与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丰某以450元/吨向陈某购买松毛150吨,丰某当即微信转账10000元给陈某用于支付定金,双方明确该款性质为“支付方违约不得请求返还,收款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

其后,丰某种植魔芋后双方多次电话联系,丰某以陈某的松毛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到陈某货场处拉松毛,之后陈某将松毛50余吨以450元/吨售与他人,后其货场堆放的100余吨松毛因雨水等原因腐败变质成为腐殖土。因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丰某遂到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某,要求陈某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案争议焦点是谁的行为构成违约。丰某主张陈某的松毛有大量杂质、腐殖土、叶子等,与其看过的样品不符。陈某则表示,在丰某购买松毛时,150吨左右的松毛已全部堆在场地上,进入4月后,在当地,因进入农忙季节,很少有人再有时间去收集松毛,同时收集松毛一般在雨水较少季节进行,4月以后雨水较多,已经过了收集的最佳季节。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结合松毛用途、松毛收购使用的最佳时节和松毛的属性,能够认定丰某在支付定金时案涉松毛绝大多数已经堆放在陈某的货场上,丰某对案涉松毛的状况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后其以陈某的松毛不符合质量要求并拒绝将松毛拉走,拒不履行接受货物并支付价款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丰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陈某在本案中无违约行为。

对于双方约定的定金罚则问题,应当适用法律关于定金的条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丰某与陈某口头协商并达成购买松毛150吨的协议后支付了定金10000元 ,同时该定金数额没有超总价款的20%,符合法律规定,其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因其拒不履行接受货物并支付价款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构成违约,无权要求陈某双倍返还定金。判决驳回丰某的诉讼请求。

丰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该案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其实质是一种金钱保证。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的点是:

1.是“定”金不是“订”金。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3.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1)主合同有效且定金实际支付;(2)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违约行为严重,构成根本性违约;(4)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的落空存在因果关系。4.定金与违约金,应择一适用;定金与损失赔偿,可以同时适用。

综合来看,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必须要满足两点:一是合同双方明确确定定金性质;二是收受定金一方构成违约,且其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来源:沾益法院
责任编辑:孙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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