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基层新闻
【普法强基·千村千庭千场普法会】一根水管引发官司一条信息惹上了官司 会泽法官这样办
作者:彭钰梅  发布时间:2023-02-23 10:21:03 打印 字号: | |

一根水管

引发纠纷

一条信息

惹上了官司

近日

会泽县人民法院迤车法庭

到迤车镇营盘村委会

巡回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 

“微信群里言语贬损他人”

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会泽法官就案普法

向周边群众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









何来“偷水”?


母某与刘某是迤车镇营盘村委会丫口小组村民,刘某为该小组组长。2022年11月17日,刘某在该小组工作微信群内发布“母某家偷水”信息,并配发一张图片。


母某认为,刘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在小组工作群内发布偷水的不实言论,其行为已构成侵权,给自己造成了精神创伤,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停止侵权,删除工作群内相关信息并当庭向母某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该案在当地具有一定典型性和教育意义,承办法官决定到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巡回审理,用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事以案释法,实现 “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庭前调解

刘某:“我没错!我是小组长,发现他家私自接水管,当然要说出来,我这是在履行小组长职责!”

母某:“我家水管没有接通,管理人员也不来处理,我才自己动手接水管,这怎么能叫偷,必须向我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考虑到双方均系同一村民小组村民,机械审理不利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辩法析理,讲人情世故,希望大家互谅互让,妥善解决,并指出了在本案中双方均存在不足:


母某作为村民,自来水属于集体财产,不能私自改接,出现问题应积极向村委会反映,由村委会安排负责管理自来水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其私自接水管的行为存在不妥之处。


刘某作为小组长,发现问题后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并向村委会汇报,妥善解决,在没有调查清楚就直接在工作群内发布“母某家偷水”的信息,容易引起其他村民误会,不利于问题解决,小组长刘某的行为也存在不当之处。


经过法官向双方的辩法析理,双方都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足,各退一步,母某同意撤回起诉,案件得以顺利化解。




以案释法


“在微信群及朋友圈发表言论、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如果使用侮辱性语言贬损他人,构成侵权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借庭审机会,承办法官向旁听群众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侵犯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利用各种形式侮辱、诽谤他人的名誉,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根据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性、受害人名誉被损害的后果、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来认定。


在旁听案件审理及法官普法后,村委会其他干部及群众均表示:以后一定要多学点法律知识,不然做了违法行为都不知道,还是要养成办事依法,维权靠法的习惯!



 
来源: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蒋应娟
【下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