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各方民事诉讼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近日,小王在师宗县人民法院丹凤法庭,冒充他人参加诉讼,扰乱诉讼秩序,被罚款2000元。
案件回顾
2020年,小王在洪某处购买了一辆汽车,但购车款不足,小王便向洪某借款15403元用于购车及购买保险。2023年1月,因小王没有按期偿还洪某借款,洪某将小王诉至法院。
小王?王某国?
3月6日,经法院传唤,原、被告均到庭应诉。在在承办法官问及被告身份信息时,小王回答自己叫“王某国”,自称是小王的哥哥,小王因病住院,让其代为处理该起案件。
承办法官要求其出示授权委托书并核实身份时,“王某国”说他没带身份证,只有驾照,他去车里拿。半个小时还不见“王某国”回来,一直在院子里打电话。
承办法官把“王某国”叫回调解室,他又说他的驾照被交警收走了,出示了一张“王某国”的社保卡。此时承办法官接到一个自称小王的人打来的电话,但却迟迟说不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
疑点重重,承办法官比对了证件照片,并联系派出所核实身份信息,发现人证并不一致。
在法官反复询问下,“王某国”终于承认自己就是小王,假装成王某国参加诉讼,并让朋友冒充自己打电话给承办法官,目的是想给洪某使使绊子。
在承办法官的教育下,小王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丹凤法庭以小王冒用他人信息参与诉讼、扰乱诉讼秩序,对小王做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随后,小王与洪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调解结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