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兄弟义气
以自己名义借钱
又转给好友使用
若发生经济纠纷
谁来担责?
于情
实际用款人应当积极还款
不要让帮助自己的人寒了心
于法
一旦被帮助的人不按时还款
更或矢口否认借款事实
好心帮忙人就会因此承担法律风险!
案件详情
余某和黄某是多年的好朋友,因为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余某找到黄某借钱,黄某为了这份兄弟情义,以自己名义向外借了13万元,随后,又将这笔钱转借给了余某。
可是,钱借了,余某却无力偿还。直到黄某被他人告上法庭,“好心人”成为了“被告”,只因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是黄某,这可急坏了黄某。于是,黄某一纸诉状将余某告上法庭,自己又成为了“原告”。
诉前委派调解
宣威市人民法院田坝法庭在受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后,认为这起纠纷借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于是启动诉前委派调解。
一开始,黄某不同意调解。
“我太生气了,好心帮忙,最后我却上了法庭,成为被告,成为了被执行人,我不调解,请法院判决后依法执行”。
余某却表示:“法官,请组织我们调解,这个钱我是认的,我也很感谢他,我是真的经济条件不好才没法还的,这次调解,我也不是顺口说说,只要调解,本金13万元,我明天就凑来”。
考虑到余某所说的还款计划有可行性,且诉前调解能大大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尽快实现当事人诉求。法官又联合人民调解员做黄某思想工作,打消黄某的顾虑后,黄某同意调解。最后,法庭根据双方的调解意见,制作了司法确认裁定书。
调解成功 及时履行
次日下午两点半,法庭的门一开,余某就来了。
“这是现金13万元,我跟家里亲戚凑的,大家都知道这是黄某帮我借的钱,很不容易,都劝我赶紧还了,不能寒了人家的心。”
接到现金的黄某表示:“万万没想到,从递交诉状到拿钱,一个月的时间都没有,太方便了,还不用交诉讼费。”
法官提示
经济交易往来中,即使双方关系密切,也应当对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借款行为秉持正当合理的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损失。帮人借钱既要“谨慎而行”,也要“量力而为”,避免因“面子”“义气”等一时的善意而导致自己利益受损、最终面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