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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妃醉酒,羞花;司机醉酒,刑枷!
作者:陈文兵  发布时间:2023-11-06 10:49:43 打印 字号: | |

看戏人终成戏中人。“人生在世如春梦,且自开杯勿驾车!”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何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基本案情


何某某于2018年11月1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师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12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2年3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罗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1400元。


2023年5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罗平县振兴街气象局门口路段时,被罗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92.66mg/100ml。


罗平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喜欢喝酒又要开车,必须付出代价,“罪该”!


 
来源:罗平法院
责任编辑:孙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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