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个案点击
抖音骂“前任”,这“发泄”代价大了
作者:杨晓波  发布时间:2023-11-09 09:06:39 打印 字号: | |

和前任分手后将侮辱诽谤字眼公开发布到个人社交平台上,这是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应负何种法律责任?近日,会泽县人民法院迤车法庭审结一起通过抖音平台侮辱、贬低前男友及前男友现任女友的一起名誉权纠纷,通过此案向大家解答上述问题。


阿珍(化名,女)与阿强(化名,男)曾有感情及经济纠纷,后双方经济纠纷通过诉讼程序强制执行解决。

2022年,阿珍在抖音平台发布多条短视频,内容包括:阿强与阿珍的录音,并对该录音的描述使用“渣男”“吃软饭”等文字;使用阿强的身份证照片进行编辑并配文“舔狗”“渣男”等文字;使用阿强、阿强现女友小丽(化名)的照片配以丑化表情图案剪辑发布;通过抖音向阿强与小丽的亲友发送私信,内容含有敏感词汇。涉案抖音号粉丝数为427人。

2022年5月3日,阿强在抖音上看到上述内容后报警,案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阿珍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含侮辱、贬低阿强及小丽的内容,并配以“渣男”“狗男女”等辱骂、丑化的词汇,客观上在网络上进行了传播,侵犯了阿强与小丽的名誉权,对阿强与小丽造成负面影响,阿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阿珍以书面形式向阿强、小丽赔礼道歉,在抖音平台公开发布道歉声明(至少保留七天),并赔偿阿强、小丽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官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自媒体平台已成为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媒介,人人都是媒体,人人都可发布信息,但任何人都不可以“披着言论自由的外衣”损害他人名誉。

有人认为抖音、微博、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是个人分享生活的地方,他人无权干涉,便在其中随意发表不实信息、作出不当言论,殊不知,只要含有侮辱、诽谤等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均已触犯法律。

因此,无论是现实生活还是网络上,我们都应遵纪守法,谨言慎行,尊重他人人格权。面对网络信息不随波逐流,人云亦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来源:会泽法院
责任编辑:孙晖
【下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