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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电鱼——捞鱼摸虾也构成犯罪!
作者:柴倩  发布时间:2023-11-17 09:56:46 打印 字号: | |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水域在鱼类集中产卵繁育的关键时期,设定禁渔期和禁渔区,目的是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但仍有少数人贪图一时口腹之欲,顶风作案,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偷偷从事非法电鱼捕捞活动,最终“鱼入渔网,人入法网”。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一日夜间,邵某甲伙同邵某乙、张某于禁渔期共同在宣威市务德镇某村牛栏江禁捕区用电捕鱼机电鱼的方式非法捕鱼,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宣威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现场查获的捕鱼渔具为禁用渔具;现场查获的渔获物及所造成的直接损害、间接损害共计19100余元。

案发后,2023年8月中旬,邵某甲、邵某乙、张某主动向宣威市公安局缴纳了非法捕捞水产品而应当赔偿的公益补偿金191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张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实施了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其坦白、积极赔偿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大力倡导环保理念,保护生态环境已成全民共识。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如本案中被告人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鱼,对水中生物是一各极大的破坏。本案是一起禁渔期在禁渔区顶风非法电鱼的典型案件,且被告人非法捕捞的水域牛栏江属长江流域禁捕区,国家禁止捕捞。

电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捞行为,不仅是对鱼类危害最大的捕捞方式,使用不当或漏电对人的生命也会造成威胁。不仅会严重破坏水域生态系统,对人身安全造成巨大风险隐患,更是让自己承担了法律责任。被告人也因此得到了深刻的教训。希望通过此案警示大家共同保护渔业资源,不要擅自采用非法手段捕捞水产品,不在禁捕区非法捕捞,否则追悔莫及。请广大市民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第一时间报警举报,维护生态环境,从我们做起!


 
来源:宣威法院
责任编辑:孙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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