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恋爱期间
常通过互发红包和转账表达情意
但这笔钱的法律性质却难以确定
分手索要时
往往争议不断
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是否
构成不当得利?
能否主张返还?
一起来看罗平法院这个案例
01 基本案情
小明与小丽于2021年5月至2023年1月恋爱同居生活期间,小明通过微信、龙支付、支付宝等多次转账给小丽,合计8万余元。小丽分别通过微信转账给小明合计2万余元。
二人分手后,小明向法院起诉,要求小丽返还其57609元及利息。
我们恋爱并同居生活,她因此获得利益,所以她要返还我57609元及利息。
转账是为了表示爱意以至达到结婚的目的,同居期间我和小明相互都有转账,这种转账属于相互赠与性质。并且这些转账大几乎全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使用,我也为其投入了精力、金钱,耗费了青春。这根本不属于不当得利!
02
法院审理
小明与小丽恋爱同居生活期间,为了维系双方恋爱同居关系进而结婚,双方之间互有大小额不等的多笔款项往来。
由于情侣关系的特殊性,双方当事人不可避免地涉及人身关系的交融和财产关系的往来,不排除双方之间存在赠与、钱财混用的情形。
但小丽要求小明为其购买手机5800元,小丽因购车缺钱要求小明转款20000元首付,及之后代小丽支付2个月车贷共7600元,合计33400元,分手后小丽承诺返还该两笔款项。
该两笔款项超出了普通人针对非特殊关系人赠与的一般经济能力和意愿,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即小丽返还小明为其购车首付20000元及代付车贷7600元,为其购买手机5800元,合计33400元。
03
法官寄语
恋爱虽甜蜜,转账需谨慎!
一方面,恋爱期间,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在享受幸福的同时,都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最基本的理智,既要以诚相待,亦要保持相对财产独立,并留好大额资金往来的证据,在合理范围内,在考虑自己经济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合适的方式对对方表达爱意。
另一方面,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借恋爱名义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不仅有违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有违做人底线,甚至有可能会触碰法律红线,因一时贪欲使自身坠入无底深渊。爱情固然有万般美好,但世事无常,切勿“因爱生恨”、“因恨生债”,陷入“爱情陷阱”,最终“人财两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