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的丰富“履历表”
01
2023年8月的一天,将陆良县马街镇一农贸市场内一辆价值150元人力三轮车盗走销赃。
02
2023年8月的一天,将陆良县马街镇一家庭院内的两辆价值600元的人力三轮车盗走销赃。
03
2023年8月的一天,将陆良县马街镇一酒楼门外一辆价值50元的人力三轮车盗走销赃。
04
2023年9月18日凌晨,到陆良县中枢街道一户人家新房外,将一辆价值 300元的人力三轮车盗走销赃。
05
2023年9月23日凌晨2时30分许,到陆良县一商业中心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价值200元的人力三轮车盗走销赃。
06
2023年9月27日凌晨2时许,到陆良县召夸镇一店门口,将一辆价值380元的人力三轮车盗走销赃。
案发后,姜某家属代其赔偿他人经济损失100元。
连续盗走6辆人力三轮车,
莫非姜某对人力三轮车有某种执念?
07
2023年9月28日凌晨3时许,姜某到陆良县召夸镇一饭店门口,将一辆价值2100元电动车盗走并销赃得500元。
被盗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追退发还,姜某亲属已代其退还销赃所得。
08
2023年9月30日凌晨2时许,姜某到陆良县召夸镇某村将一辆价值1600元电动车盗走后销赃得400元。
案发后,被盗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追退发还,姜某亲属已代其退还销赃所得。
09
2023年10月1日凌晨3时许,姜某到陆良县召夸镇某网吧门口,将一辆价值 3072 元电动车盗走,后以该车作为抵押物向他人借款 85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追退发还,姜某将借款850 元返还。
姜某转换思路,
偷起了价值更大省时省力的电动车!
他在偷,警察在追,最后他插翅难飞!
最终,姜某被陆良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六名被害人经济损失158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84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姜某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九次实施盗窃行为,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依法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所盗电动车在案发后已由公安机关追退发还,并由其家属代其退还销赃所得,不影响本案罪名的认定。故姜某以盗窃的人力三轮车的价值没有达到立案标准、偷来的电动车已经退赃为由,认为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辩解,不能成立。鉴于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并签字具结,所盗财物已部分追退,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盗窃行为的危害性不仅在于直接损失财产,更在于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产生极为严重的危害。
盗窃不是好逸恶劳者走的“捷径”,伤害了他人也伤害了家人,一人盗窃,全家蒙羞!君子不立危墙之下,不是自己的,不该拿的莫“伸手”!否则,锒铛入狱之时只能悔不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