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罗去银行取钱,却发现存在卡里的十几万只剩几元钱,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简介
在大理洱源县的小罗为挣钱与表兄罗某来到会泽修高速公路,所赚取的收入全存入了一张银行卡内。为了不遗失银行卡,小罗将存有13万余元巨款的银行卡放置在自认很安全的宿舍内枕头底下。
几月后,急等用钱的小罗来到银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小罗余额不足,小罗一脸茫然,再次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卡内仅有几元钱,并将银行流水打印给小罗核实,小罗看后傻眼了,流水内的支出均不是自己操作的,焦急的小罗选择报警。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小罗的表兄罗某嫌疑最大。2023年11月,罗某经常在下班时间去小罗宿舍与小罗玩耍,偶然看见小罗在上班时为避免银行卡、手机、身份证等重要物件掉落,会将它们放置在宿舍内的枕头底下。罗某见财起意,便利用小罗上班时机,使用小罗的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在自己的手机上注册了微信、支付宝及QQ,并将小罗的银行卡绑定。在2023年11月27日至2024年4月期间,罗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将小罗银行卡内的133672.66元分多次转入自己的微信、支付宝、QQ并挥霍。案发后,罗某的家属赔偿了小罗133672.66元的损失,取得小罗的谅解。
法院审理
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会泽法院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罗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认罪服判,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不管是工资发放、储蓄理财、还是消费支付、经济往来,银行卡都是当前重要的流通工具,大多数人手中可能都会有几张。
正所谓财不外露,安全起见,我们都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个人财物,贵重物品、银行卡等要随身携带或放置于安全的地方,不要向陌生人透露银行卡的放置地点,支付密码等,以防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导致钱财受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